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執消債清,9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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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聲請人即債 顏宣麗
務人
代理人(法 何明諺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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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心漪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送板橋莒光郵局0-000號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蔡筱琪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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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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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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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險;

又查,上開保險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即新臺幣31,000元(原保險解約金約30,057元),復依保險公會投保明細資料顯示,除中國人壽保險外,債務人亦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單,惟經112年消債清33號函詢後,中國人壽公司及全球人壽公司則函覆無保單解約金、亦無借款紀錄等情,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各保險公司函、銀行陳報狀、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良京公司請求查詢債務人有無保單質借等情(按:均查無)外,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計31,000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即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中國人壽保單 保單解約金30057元 通知債權人提出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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