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執消債清,98,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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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請人即債 顏必成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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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 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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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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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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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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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7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名下雖有惠南公司投資額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然依其聲請時所提111年度公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所示已累積虧損55,108元聲請人尚無法取回此財產;

另查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出具切結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回覆書,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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