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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涂彥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秋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抵押擔保債權證明文件(台端原提出之借款憑證影本,觀之內容無記載債權人為何人,亦無債權人之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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