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保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柯保順、柯佳慶加速條款繳款催告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債務人簽收簽名或蓋章,台端原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於簽收記要欄之簽名或蓋之處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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