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票,1441,2024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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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張菊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晁楷桀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提出聲請人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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