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聲,133,2024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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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蘇信雄



相 對 人 蘇泓任


戴國石律師即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

蘇淑惠兼蘇劉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邱渝喬

邱太郎

邱翊善

邱進財

黃其成

蘇幸男

蘇明哲

蘇邱雅麗

蘇聖富

蘇渤淳

蘇妍鴒

蘇春旺

蘇英美

蘇明安

蘇清忠

彭蘇茶


余蘇英


蘇建章

郭蘇月娥

黃蘇月美

蘇清海

陳進源

蘇蓮

蘇富家即蘇邱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梅即蘇邱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蘇許碧娥

蘇智勇

蘇王秀枝

蘇榮復

蘇天奉

蘇來丁兼蘇陳寡之承受訴訟人


蘇明煌兼蘇陳寡之承受訴訟人


蘇健三

蘇德忠

蘇登財

楊蘇愛珠

黃蘇美

蘇秀環

蘇愛春

蘇三亮

蘇連富

蘇耀鴻


陳素茹


蘇金葉


黃博雄

蘇智緯

蘇庭澔

陳瑞福

蘇文夏


蘇于翔

蘇林春金

蘇貞月

蘇佳彬

薛國源

蘇珠

許蘇濫


蘇文俊

蘇永發兼蘇劉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蘇明吉

蘇進旺

蘇玉梅


蘇丁祥

蘇美月

蘇明道

蘇明智

蘇明進

蘇謝秀霞

蘇錦璋

許美蘭

蘇逸軒即蘇金岳之繼承人、兼蘇陳寡之承受訴訟人


蘇芳誼即蘇金岳之繼承人、兼蘇陳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ㄧ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㈠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相對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預納之訴訟費用金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依後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㈡至相對人黃騰賢、黃佩珠具狀陳報指謫希望分割後其他共有人以每棵新臺幣(下同)4,000元價格按比例分攤補償相對人黃騰賢、黃佩珠不能種植之損失,及爭議土地將於民國112年8月8日辦理鑑界,鑑界完成後原共有人需支付請求權人補償費用,核屬其與聲請人間實體爭執事項,依前開說明,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審究,末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計算書:
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1,000元 1.由聲請人預納 2.依本院106年度岡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 費用由兩造按下列附表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複丈費 1,600元元 複丈費 20,000元 估價費 95,000元 共計 117,600元
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聲請人蘇信雄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聲請人 蘇信雄 4/720 653元 X 2 相對人 蘇德竜之繼承人:蘇美月、蘇明道、蘇明智、蘇明進、蘇劉金玉(蘇劉金玉已於112年9月3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蘇永發、蘇蘇淑惠聲明承受訴訟)、蘇永發、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戴國石律師)、蘇淑惠、邱渝喬、邱太郎、邱翊善、邱進財 連帶負擔60/720 連帶給付9,800元 連帶給付9,800元 3 相對人 黃其成 20/720 3,266元 3,266元 4 相對人 蘇池之繼承人:蘇幸男、蘇明哲、蘇邱雅麗、蘇聖富、蘇妍鴒、蘇渤淳、蘇春旺、蘇英美 連帶負擔12/720 連帶給付1,960元 連帶給付1,960元 5 相對人 蘇清忠 2/72 3,266元 3,266元 6 相對人 黃博雄 1/72 1,633元 1,633元 7 相對人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1/144 817元 817元 8 相對人 蘇進旺 1/288 408元 408元 9 相對人 蘇丁祥 1/288 408元 408元 10 相對人 蘇明安 1/72 1,633元 1,633元 11 相對人 蘇順安之繼承人:彭蘇茶、余蘇英、蘇建章、郭蘇月娥、黃蘇月美 連帶負擔3301/120000 連帶給付3,234元 連帶給付3,234元 12 相對人 蘇清海 150/720 24,500元 24,500元 13 相對人 蘇錦璋 24/720 3,920元 3,920元 14 相對人 陳進源 130/28800 531元 531元 15 相對人 蘇蓮 60/720 9,800元 9,800元 16 相對人 許美蘭 連帶負擔20/720 連帶給付3,266元 連帶給付3,266元 17 相對人 蘇富家 18 相對人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19 相對人 蘇許碧娥 13/720 2,133元 2,133元 20 相對人 薛國源 10/720 1,633元 1,633元 21 相對人 蘇榮復 5/720 817元 817元 22 相對人 蘇金葉 10/720 1,633元 1,633元 23 相對人 蘇智勇 10/720 1,633元 1,633元 24 相對人 蘇王秀枝 12/720 1,960元 1,960元 25 相對人 蘇泓任 5/720 817元 817元 26 相對人 蘇天奉 14/2160 762元 762元 27 相對人 蘇郭續之繼承人:蘇來丁、蘇明煌、蘇逸軒、蘇芳誼、楊蘇愛珠、蘇健三、黃蘇美、蘇秀環、蘇愛春、蘇德忠、蘇登財 連帶負擔4/720 連帶給付653元 連帶給付653元 28 相對人 蘇陳寡 29 相對人 蘇來丁 30 相對人 蘇明煌 31 相對人 蘇金岳之繼承人:蘇逸軒、蘇芳誼 32 相對人 蘇健三 33 相對人 蘇德忠 34 相對人 蘇登財 35 相對人 楊蘇愛珠 36 相對人 黃蘇美 37 相對人 蘇秀環 38 相對人 蘇愛春 39 相對人 蘇三亮 20/720 3,266元 3,266元 40 相對人 蘇連富 20/720 3,266元 3,266元 41 相對人 蘇耀鴻 3301/120000 3,234元 3,234元 42 相對人 陳素茹 13/2880 531元 531元 43 相對人 蘇謝秀霞 3398/120000 3,330元 3,330元 44 相對人 蘇智緯 15/720 2,450元 2,450元 45 相對人 蘇庭澔 15/720 2,450元 2,450元 46 相對人 陳瑞福 40/720 6,533元 6,533元 47 相對人 蘇文俊 14/2160 762元 762元 48 相對人 蘇文夏 7/2160 381元 381元 49 相對人 蘇于翔 7/2160 381元 381元 50 相對人 蘇林春金 13/2880 531元 531元 51 相對人 蘇貞月 13/2880 531元 531元 52 相對人 蘇佳彬 4/720 653元 653元 53 相對人 蘇珠 10/720 1,633元 1,633元 54 相對人 許蘇濫 10/720 1,633元 1,633元 55 相對人 蘇永發 20/720 3,266元 3,266元 56 相對人 蘇明吉 1/72 1,633元 1,633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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