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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惠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昇呈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川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楊素花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有如本院另為通知所載之事項須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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