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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施伯諺
代 理 人
(法 扶律師) 林姿伶律師
相 對 人 國立高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履行契約等」事件、「橋頭」分會、「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12年12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高雄」分會、「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12年12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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