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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余長城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被 上訴人 羅麗琪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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