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9號
原 告 吳婉汝
被 告 賴政穎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