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聲,143,2024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緯程


抗告人就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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