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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施伯諺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國立高雄大學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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