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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富鑫
訴訟代理人 陳忠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世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余世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本件請求所憑之相關佐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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