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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丁儀馨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鳳臻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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