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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簡荷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4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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