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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葉菁菁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被 告 王善美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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