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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登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謝翔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就被告抗辯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9月所為文旦交易之性質屬代銷契約之衍生費用仍有後列事項待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6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20日內具狀彙整下列事項:㈠兩造於110年8、9月間各次進行文旦交易之日期及各次交易之數量。
各次交易中如有區分外銷、內銷,請分別敘明外銷、內銷之數量。
㈡因被告抗辯兩造間之交易為代銷契約,請被告就「各次交易」按內銷、外銷分別記載各次交易之「文旦紙箱費用」、「包裝費用」、「出口相關費用(即被告書狀所指之關稅及船運費)」(因被告所指之關稅及船運費不僅該2類費用,請被告須指明各項費用之名目及金額) 、「陸上運費」、「廢棄物處理費」之發生日期及金額,並載明各次交易之銷售地點及銷售對象,以及註明被告所引用之證物出處(如為被告先前已提出之證物請標明頁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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