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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玉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金鈕、柳乃榕、柳昇銘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5,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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