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508,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睿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水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並命上訴人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