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519,2024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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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洪睿麟

被上訴人 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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