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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祥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立平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判決」等語,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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