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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楊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郁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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