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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先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被 告 陳瑞昌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未向警局領取寄存送達之通知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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