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70,2024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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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賴世寶即笙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蔡清旭 
            曾彥森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位第三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4,360,7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436,7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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