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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世寶即笙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7,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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