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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告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謝健成
訴訟代理人任栩霈
被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紀宇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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