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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莊子瑩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0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沛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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