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90,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明義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林冠廷
被 告 林明鴻

林明宗

郭義松


林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