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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明義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林冠廷
被 告 林明鴻
林明宗
郭義松
林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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