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92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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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A1(AV000-A11143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2(AV000-A11143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被 告 劉柏緯
法定代理人 蘇麗蘭

法定代理人 劉俊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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