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969,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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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陳政偉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9,9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112年3月8日,向原告申請貸款,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5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兩造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

借款25萬元部分之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7.290%浮動計算(現合計為年利率8.90%);

借款50萬元部分之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9.290%浮動計算(現合計為年利率10.90%)。

雙方另約定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被告分別自112年6月26日、同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未果,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未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用電話推銷,說明不清楚,就成立契約,原告以不法推銷方式鼓勵借款,債權應不成立。

對於貸款金額、欠款金額沒有意見,但利息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及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7至28頁),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積欠本金,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雖抗辯原告係以電話不法推銷,說明不清楚,就成立契約,債權應不成立等語,惟縱原告以電話推銷借款事宜,依被告提出之簡訊截圖照片,可見原告有傳送借款金額、期數、利率等資訊予被告,並請被告完成線上確認契約程序(見本院卷第49頁),足認被告仍得於考量借款相關條件後,出於自由意志決定是否向原告申貸,難認原告有何不法推銷借款之情;

況被告自陳其已有還款幾期,很有誠意繳納本息,因有其他事故,且沒有收入,才無法繳納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足見被告原未認兩造間借款有何不法情事,並有遵期還款,係因事後陷於無資力狀態,而不願清償借款,被告上開所辯,僅係無資力還款之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又辯稱兩造約定利率過高等語,惟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為民法第205條所明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顯未逾法定最高利率上限,難謂本件利息有何過高之情。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 息 違 約 金 1 25萬元 21萬5,479元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6年8月26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50萬元 47萬4,459元 自112年3月8日起至117年3月8日止 自112年7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75萬元 68萬9,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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