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進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B所示地上物拆、清除後,將如附表、原判決附圖所示占用土地(面積3,375.61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元(見審訴卷第25、29-31頁),上訴利益核定為3,375萬6,100元(計算式:3,375.61㎡×1萬元=3,375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3,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地號 附圖 編號 占用面積 占用情形 1 964 D1 433.15㎡ 占耕 2 965-12 C2 423.03㎡ 占耕 3 965-13 A 236.53㎡ 占建 (合計942.27㎡) 4 B 705.74㎡ 5 C1 1,317.22㎡ 占耕 (合計1577.16㎡) 6 D2 259.94㎡ 合計:3,3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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