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重訴,27,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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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維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淑霞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20,006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項之不動產價額合計16,044,006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376,000元=16,420,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4,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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