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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參加人 林譁課
林倩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春鳳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許龍雄與被告林天生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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