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重訴,78,2024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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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鴻鑫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鴻隆 
            許鴻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美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不足之上訴裁判費171,600元,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8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民事查詢簡答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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