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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陳尹甄
上列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7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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