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志超
相 對 人 金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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