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小,15,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被 告 林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