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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被 告 林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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