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小,18,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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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吳柏寬

被 告 沐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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