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1,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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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芬蘭
蔡嘉鴻
陳連文
連寄惟
黃忠義
黃麗貞
陳慧珍
標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遭積欠薪資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黃芬蘭 340,000元 3,640元 2,427元 1,213元 2 蔡嘉鴻 280,000元 2,980元 1,987元 993元 3 陳連文 140,000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4 連寄惟 200,00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5 黃忠義 120,000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6 黃麗貞 72,000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7 陳慧珍 72,000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8 標人豪 156,000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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