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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告李麗珍
高逢聰
郭貞吟
楊惠娟
趙玉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設計大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 原告 | 訴訟標的金額(應給付薪資差額) | 應徵裁判費 | 暫免徵收 | 應補繳裁判費 |
1 | 李麗珍 | 237,816元 | 2,540元 | 1,694元 | 846元 |
2 | 高逢聰 | 264,240元 | 2,870元 | 1,914元 | 956元 |
3 | 郭貞吟 | 744,072元 | 8,150元 | 5,434元 | 2,716元 |
4 | 楊惠娟 | 568,860元 | 6,170元 | 4,114元 | 2,056元 |
5 | 趙玉盞 | 649,728元 | 7,050元 | 4,700元 | 2,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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