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114,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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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告李麗珍
高逢聰
郭貞吟
楊惠娟
趙玉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設計大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給付薪資差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補繳裁判費
 1
李麗珍
237,816元
2,540元
1,694元
846元
 2
高逢聰
264,240元
2,870元
1,914元
956元
 3
郭貞吟
744,072元
8,150元
5,434元
2,716元
 4
楊惠娟
568,860元
6,170元
4,114元
2,056元
 5
趙玉盞
649,728元
7,050元
4,700元
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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