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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方清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6,149元、原領工資補償983,475元、失能補償131,130元、看護費用10,400元、勞動力減損431,872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短少給付工資10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8,026元(計算式:136,149元+983,475元+131,130元+10,400元+431,872元+500,000元+105,000元=2,298,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惟其中請求短少給付工資10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3元(計算式:23,770元-667元=23,1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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