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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林建名
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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