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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柯孟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240,000元、資遣費50,000元、特休未休薪資20,000元、年終獎金3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0,000元(計算式:240,000元+50,000元+20,000元+360,000元=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8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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