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16,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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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林明泰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力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短少給付之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積欠工資等計新臺幣(下同)311,133元、及應提撥452,53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3,688元(計算式:311,133元+452,535元=763,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5,5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0元(計算式:8,370元-5,580元=2,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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