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2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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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小鈴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486元(含民國108年至112年間之薪資差額、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職災仍出勤之工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9,115元【計算式:13,672元×2/3=9,1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7元【計算式:13,672元-9,115元=4,557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具狀陳明108年度積欠工資為190,792元,起訴狀載190,504元係誤載,而更正後之金額未涉訴之聲明變更等語,而此項差額為288元,若以1,271,774元【計算式:1,271,486元+288元=1,271,774】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同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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