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22,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金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家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宥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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