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補,2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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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楊育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中山即自由微笑手工洗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765,705元及預告工資260,79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6,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7,4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2元(計算式:11,197元-7,465元=3,7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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