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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康明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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