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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林福添
吳紹祺
李寶宜
翁雅琴
楊協澤
饒家麟
鄭福源
張雅萍
唐惠芬
李志恭
曾華友
孫于芸
游婷敬
胡瑛娥
顏智淵
陳皇誠
江鑑聲
許照紅
黃琮駿
林宇平
許德發
許瑞芬
杜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設計大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 1 林福添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2 吳紹祺 649,728元 7,050元 4,700元 2,350元 3 李寶宜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4 翁雅琴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5 楊協澤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6 饒家麟 896,112元 9,800元 6,533元 3,267元 7 鄭福源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8 張雅萍 649,728元 7,050元 4,700元 2,350元 9 唐惠芬 510,456元 5,620元 3,747元 1,873元 10 李志恭 649,728元 7,050元 4,700元 2,350元 11 曾華友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12 孫于芸 558,054元 6,060元 4,040元 2,020元 13 游婷敬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14 胡瑛娥 237,816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15 顏智淵 649,728元 7,050元 4,700元 2,350元 16 陳皇誠 740,141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17 江鑑聲 896,112元 9,800元 6,533元 3,267元 18 許照紅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19 黃琮駿 649,728元 7,050元 4,700元 2,350元 20 林宇平 896,112元 9,800元 6,533元 3,267元 21 許德發 744,072元 8,150元 5,433元 2,717元 22 許瑞芬 343,872元 3,750元 2,500元 1,250元 23 杜明憲 540,456元 5,620元 3,747元 1,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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