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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3號
原 告 黃旻傑
原告與被告實式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特休假薪資新臺幣(下同)10,100元、勞健保費用16,772元、陪產檢假薪資1,556元、薪資差額36,572元、訴訟期間財物損失2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000元(計算式:10,100元+16,772元+1,556元+36,572元+20,000元=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特休假薪資10,100元、陪產檢假薪資1,556元、薪資差額36,572元,合計48,22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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